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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推动汽车维修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本思路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要求,按照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的总体指导思路和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实施细则,为实现汽车维修生产过程中的VOCs有效减排,提供明确的技术支持和具体要求。望各相关单位及机构根据本地环保要求及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一、统筹规划
(一)各地应在考虑民生服务行业特点和现有维修企业既有分布格局的基础上,规划落实适合当地特点的“一市一策”行业治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建设规模化的区域性钣喷中心,通过全面使用绿色环保原辅材料,采用高效废气治理技术等措施,实现技术提升和优质资源集中配置,完成钣喷维修向高环保标准提质升级。区域钣喷中心通过共享化的经营管理,覆盖周边区域范围,承接周边维修企业的钣喷维修业务,实现钣喷维修向集中化、专业化模式转型,3推动汽车维修行业绿色发展。
(二)各维修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选择适合的“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建议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营范围要求,钣喷维修业务量较大的维修企业,用规模化生产、集中治理的方案,建设跨品牌集中维修的钣喷中心,对涉VOCs工序进行密闭化作业并通过管道化对VOCs有效收集,配装高效的吸附脱附催化氧化一体化末端治理设备,实现VOCs达标排放。建议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营范围要求,钣喷维修业务量一般的维修企业,采用分散式治理方案,对涉VOCs工序进行密闭化和管道化改造,配装高效的废气吸附设备,并共享移动式脱附催化氧化设备,完成VOCs有效减排治理。建议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营范围要求,但钣喷维修业务较少的维修企业,采用共享合作的经营思路,将喷涂作业委托给VOCs治理达标排放的企业,共享高效的环保设备资源,既保障自身业务利润和客户服务的完整性,又减少自身在环保治理上的资金投入。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营范围无钣喷维修资质的企业,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得承接和开展钣喷维修业务。
(三)鼓励维修企业引入VOCs治理设施第三方专业运维。企业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定运维委托合同,约定运维工作内容、标准和费用,明确双方治理责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提升企业VOCs排放治理及运维水平,以较低成本进行适宜行业的高效、可持续的减排治理。
二、实施细则
(一)源头控制
汽车维修过程中的VOCs主要产生于调漆、喷涂、流平、干燥、清洗等涂装工序,主要来源于漆料、固化剂和稀释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使用及挥发逸散。
1、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使用的涂料、清洗剂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于《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等标准的要求。鼓励提高底色漆和本色面漆使用水性漆的比例,鼓励提高低VOCs含量的清漆、中涂底漆以及清洗剂的使用比例。
2、改进喷涂工艺大型钣喷中心,宜建设智能喷涂工位,通过智能喷涂机器人的使用,改善喷涂工艺,减少油漆使用量,并减少喷烤5房门的开启次数及时间,减少VOCs的产生和逸散量,同时,实现效率和成本的整体优化。宜采用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量低压力喷枪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手动空气喷涂技术的使用。
(二)过程控制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和“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存储、调漆、前处理、喷涂、干燥、清洗、回收等涉VOCs工序进行密闭性存放、转移、施工和管道化收集,整体废气的“收集率”不低于90%,最大程度地将无组织排放转化成有组织排放。
1、储存与转移
(1)油漆、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等VOCs物料,要密闭储存。
(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及包装袋应存放在室内。
(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封。
(4)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5)VOCs物料的转移,必须采用密闭的容器。
2、调漆
(1)应设置专门的密闭调漆间。
(2)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在密闭调漆间内的调漆工作台操作,调漆工作台上方应加装集气罩进行气体收集,收集后的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3)调配过程中,应做好油漆盛放容器的及时加盖及封口。调配好的油漆及使用后剩余的调配漆,都要做到密封储存和转移。
3、钣金及前处理
(1)钣金应在专门的钣金工位进行,钣金工位需配置焊烟净化设备,在焊接作业时全程工作,将焊接烟雾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2)腻子、打磨施工,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并配置通风及粉尘过滤设施,通过管路集中收集施工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收集后的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3)打磨施工,应配备干磨设备和集尘系统,有效地收集干磨粉尘。粉尘收集后,应密闭存储,作为危险废物处7理。
4、喷涂
(1)中涂、喷涂及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2)喷烤漆房应根据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3)喷漆人员进出喷烤漆房等密闭工作间时,应做到及时关闭进出门。
5、干燥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6、清洗
(1)喷枪等工具的清洗应配置专用洗枪机,洗枪机应安装在密闭操作间内,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2)制定维修排产计划时,相同颜色的车辆尽量集中喷涂,减少换色清洗频次和清洗溶剂消耗量。
7、废气收集管道化
(1)上述各工序的废气收集后,都要通过密闭的排气
管道排至末端治理设备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不具备密闭排气系统的,要进行密闭管道化改造,密闭排气管道应在生产及环保设备运行时保持微负压状态。
8、物料回收
(1)涂装作业结束时,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漆间或储存间。
(2)设备清洗和换色过程产生的废清洗溶剂宜采用密闭回收废溶剂系统进行回收。废溶剂回收系统应安装在密闭操作间,进行溶剂回收工作时,应将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9、非正常工况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三)末端治理
1、末端治理技术及设备的选择
(1)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意见,建议维修企业淘汰单一UV光氧、低温等离子等无效且可能产生臭氧等二次污染的设备,淘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UV光氧/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等低效的且可能产生臭氧等二次污染的组合工艺设备,降低因此产生的环保问题和被处罚的风险。
(2)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涂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低浓度、大风量的主要特点,维修企业在升级或新装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时,应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建议选择“吸附浓缩”+“催化氧化(CO)”的组合治理技术设备,设备的技术规范见附件2。
(3)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对“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氧化”设备的配备:①维修业务量较大,配装2个以上喷烤房的维修企业和场地条件不能满足移动脱附车进场的企业,可选择配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氧化”一体化的末端治理设施,来系统性地完成VOCs高效收集处理。②维修业务量相对较小,配装1~2个喷烤房的维修企业,可选择配备“固定活性炭吸附设备”+共享“脱附催化氧化设备”的组合方式,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VOCs收集处理。共享“脱附催化氧化设备”由第三方专业脱附车装载,上门实现移动脱附。③应选择具备活性炭饱和度检测和活性炭原位再生处理能力的末端设备,减少危废品运输风险及活性炭装卸损耗。
2、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1)按照与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VOCs治理设施运行同步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备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备。
(2)VOCs末端治理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3)企业应根据VOCs末端治理设备运行过程对应的油漆使用量、各种设施运行工况的温度、排放浓度等参数的变化,正确进行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3。
(四)监测监控
1、在线监测超标报警
根据VOCs末端治理设备“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要求,维修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应配备在线监测超标报警系统,完成重要设施运行及效能参数的检测,并具备现场显示和在线上传,便于现场操作人员实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处理效能变化情况,精确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相关参数能通过互联网上传至企业管理者、第三方VOCs治理监控中心及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便于企业管理者实时管控,便于专业第三方机构精准运维,同时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实时监控要求,为维修企业实现持续的高效减排提供信息化管理保障。
2、重要运行参数
(1)出口TVOC浓度检测VOCs收集处理设施的废气入口和排放出口位置的TVOC浓度,实时显示涉VOCs生产工序收集导入到末端治理设施的处理前废气浓度和经过末端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浓度,并由此判断排放浓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限值要求。
(2)活性炭饱和度通过对设备运行参数的分析计算及有效检测,动态显示活性炭饱和度,为活性炭脱附再生及更换工作提供精准的数据指导。
(3)去除率通过入口和出口浓度的动态检测,显示末端处理设备对废气净化的处理效率,并由此直观判断设施运行效能及维护的需要。
3、选择适宜汽车维修行业的在线监测技术汽车维修行业具有单个企业的涂装生产规模小、成本承受度低、挥发性有机物单体排放量不大、废气浓度低、涂料12组分相对固定的特点,适合安装较低成本的且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标准性能参数指标的检测技术,进行废气排放浓度实时在线监测。
4、监测信息由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的排放出口浓度和活性炭饱和度,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第三方VOCs治理监测中心,指导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精准脱附及设备维护,同时数据共享至企业管理者客户端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通过监测信息系统的作用,保证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持续达标。第三方VOCs治理监测中心,应对在线监测数据保存3年。
三、排放限值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四、台账管理
建立企业环保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设施运行信息和VOCs末端治理设备运行信息、日常维护信息等,并至少保存三年。
(一)生产设施运行信息
1、维修产量信息:
(1)车辆维修板面涂装总面积。
(2)生产设备启用明细。
(3)漆料使用明细。
(4)喷烤漆房过滤材料更换和处置记录。
2、原辅材料信息:
(1)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测报告。
(2)每月原辅材料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发票、收据、付款证明等依据。
(3)库存量、出入库记录、使用量及相关使用记录。
(4)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5)活性炭再生及报废处理记录。
(二)VOCs末端治理设备运行信息
VOCs末端治理设备运行信息,非正常工况及异常情况信息、日常检修维护记录信息等应予以保存。
1、设备运行管理信息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方面内容。
2、非正常工况信息非正常工况及异常情况记录应包括设备异常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异常情况持续时间、原因、处理、维修、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
3、日常维护信息日常维护记录包括维护时更换的耗材(吸附材料、催化材料、过滤材料)、仪表校准、修复密封点的泄露及损坏部件、更换易耗件、保养风机、阀门和仪表、清理设备和设施内的粘附物和存积物等信息的记录。
五、管理、组织保障
(一)环保管理人员配置及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环保专员岗位,环保专员应掌握基本的国家或地方VOCs相关排放标准知识,具备VOCs设施操作、核查、维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对企业无组织排放日常检查的基本流程和方法,同时具备危废品管理和管理环保台账的能力。负责对VOCs各个治理减排环节的日常管理、危废品存储、处置管理和治理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环保培训加强对涉VOCs员工的日常环保培训,使其了解环保基本法规常识,掌握末端治理设备操作规范,建立起全面的环保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
(三)借助第三方专业服务,提升专业管理能力鼓励维修企业从自身环保管理的能力及成本等方面考虑,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末端治理设备进行规范地维护,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和VOCs达标排放。六、说明本实施细则,主要结合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的VOCs排放问题特点及高效适宜的处理需求,提出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监测核查以及各环节管理上的实施工作明细,与其他行业共性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参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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