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EMS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信息。
1.2CEMS仪器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1.3CEMS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1.4CEMS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CEMS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a)室内环境温度:(15~35)°C;室外环境温度(-20~50)°C;b)相对湿度:≤85%;c)大气压:(80~106)kPa;d)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3.1绝缘电阻在环境温度为(15~35)°C,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
3.2绝缘强度在环境温度为(15~35)°C,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在1500V(有效值)、50Hz正弦波实验电压下持续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3.3系统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等对系统造成损坏。
4.1.1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在120°C以上,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C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4.1.2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4.1.3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料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10)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4.1.4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中。当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设置加热温度一般在120°C以上,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C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4.1.5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系统校准;CEMS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CEMS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4.1.6样品传输管线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E中表E.1的技术要求。
4.1.7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4.1.8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颗粒物CEMS,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调节采样流量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4.2.1CEMS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4.2.2CEMS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4°C左右(设备出口烟气露点温度应≤4°C),正常波动在±2°C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4.2.3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E中表E.2的技术要求。
4.2.4除湿设备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采用自动方式通过冷凝液收集和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
4.2.5为防止颗粒物污染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滤料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疏水材料,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2)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4.3.1CEMS排气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
4.3.2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C时,CEMS尾气排放管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或结冰,造成尾气排放管堵塞和排气不畅。
4.3.3CEMS应配备定期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
4.3.4CEMS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
4.3.5具备除湿冷凝设备的CEMS,其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通过冷凝液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
4.3.6具备稀释采样系统的CEMS,其稀释零空气必须配备完备的气体预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气体的过滤、除水、除油、除烃以及除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环节。
4.3.7CEMS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4.3.8CEMS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4.4.1CEMS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式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4.4.2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CEMS,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即能够完成从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和分析仪器的全系统校准。
4.4.3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CEMS,应具备稳定可靠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流动等效校准功能;即能够通过内置或外置的校准池,完成对系统的等效校准。等效校准原理和校准计算过程参见附录F。
4.5.1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
4.5.2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4.5.3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见附录A。
4.5.4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4.5.5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见附录B。
4.5.6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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